※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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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產業園區管理局 113/09/03 113/08/09 經園環安字第1130106340號 鑫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一辰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未依規定給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費 40,000
2 產業園區管理局 113/07/04 113/06/05 經園環安字第1130104554號 鑫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一辰)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未依規定提供勞工工資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使勞工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超過46小時 40,000
3 桃園市 111/12/06 111/10/19 111年府勞檢字1110292304號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崑生) 勞基法第43條 雇主未核給勞工婚假、喪假、公傷、病假或事假等應給之假期或假期內應給付之工資 20,000
4 桃園市 109/05/06 109/03/12 109年府勞條字1090049372號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昆興)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5 桃園市 109/05/06 109/03/12 109年府勞條字10900493721號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昆興) 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未依規定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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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查詢職場重大災害檢查訊息 請點此)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0/03/05 110/01/25 府勞檢字第1100014300號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昆興)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2 桃園市 110/01/11 109/11/26 府勞檢字第1090302706號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昆興)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3 桃園市 108/01/10 107/11/01 府勞檢字第1070272885號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昆興)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4 桃園市 108/01/10 107/11/01 府勞檢字第1070273964號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昆興)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四、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5 桃園市 107/05/10 107/03/28 府勞檢字第1070069874號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昆興)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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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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