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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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格式範例:1060101)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產業園區管理局 115/03/11 115/03/05 經園環安字第1150101767號 日月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田玉)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逾法令上限 50,000
2 產業園區管理局 115/03/11 115/03/04 經園環安字第1150101576號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謝榕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 雇主知悉性騷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50,000
3 台北市 115/03/13 115/02/26 北市勞動字第11560069501號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 20,000
4 台北市 115/03/13 115/02/26 北市勞動字第11560297721號 柔柔有限公司(李俊德)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20,000
5 台北市 115/03/13 115/02/26 北市勞動字第11560045531號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立哲)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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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高雄市 115/03/12 115/02/26 高市勞檢字第11570451900號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2 高雄市 115/03/12 115/02/26 高市勞檢字第11570451600號 蔡惟安即金尚豪工程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
3 高雄市 115/03/12 115/02/26 高市勞檢字第11570451500號 本業營造有限公司(陳前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4 高雄市 115/03/12 115/02/26 高市勞檢字第11570451400號 蔡惟安即金尚豪工程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5 高雄市 115/03/12 115/02/26 高市勞檢字第11570450900號 王新雄即新雄油漆工程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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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1 高雄市 115/03/11 115/02/25 高市勞條字第11530867600號 峰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君)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 雇主未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新制資遣費。 100,000
2 高雄市 115/03/11 115/02/11 高市勞條字第1153073400A號 松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宥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 雇主未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新制資遣費。 300,000
3 嘉義市 115/03/12 115/02/05 府社資字 第1151950017號 台灣花磚文化有限公司(徐嘉彬)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雇主未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新制資遣費。 300,000
4 高雄市 115/03/11 115/02/04 高市勞條字第1153027810A號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
雇主未依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雇主未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新制資遣費。
600,000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5/02/13 115/01/30 保退二字第11560012250號 特翊廣告有限公司(馬致中)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 雇主未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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