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查無資料
共0頁,跳至第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1/05/10 111/03/31 府勞檢字第1110082199號 金山總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陳昆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4條第2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四、帶鋸(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五、…。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
堆高機應設置警報裝置。
堆高機應設置前照燈及後照燈。但堆高機已註明限照度良好場所使用者,不在此限。
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七、…。
共1頁,跳至第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查無資料
共0頁,跳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