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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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格式範例:1060101)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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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 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 職業災害之發生地點 備註說明
1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4/09/08 114/07/08 勞職授字1140253205號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黃雅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受處分人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3樓之工作場所,對於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人員(如:臨時人員、技工工友、約用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為預防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除依貴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執行霸凌申訴案件及後續之勞工關懷措施外,另對於該局訂定之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所實施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作業場所環境檢點、作業場所適性配工與工作設計檢點、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查核及評估表等,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之3條第1項規定,應落實採取行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並作成紀錄留存,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前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113年9月23日勞職南2字第1131820217號函及113年11月14日勞職南2字第1131823053號函通知限期改善在案,本次係第2次重複違反),
2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4/01/09 113/11/14 勞職授字第1130207111號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謝仕淵)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之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對於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人員(如:臨時人員、技工工友、約用人員等),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之3條第1項規定,應採取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並作成紀錄留存,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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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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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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