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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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格式範例:1060101)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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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4/09/09 114/07/23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200677號 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孫宗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8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8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6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在作業場所入口明顯處設置禁止進入之標示。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
處置丙類第一種或丁類物質,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時,應置備該物質等漏洩時能迅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及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器具等設施。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
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2 桃園市 114/09/09 114/07/23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200731號 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孫宗德)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運作者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濃度及任一運作行為之年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
3 桃園市 114/07/09 114/04/25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118564號 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孫宗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4 桃園市 114/04/14 114/02/27 114年府勞檢字1140049745號 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孫宗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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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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