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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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格式範例:1060101)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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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新北市 115/01/09 114/10/23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95973號 璞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昇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2 新北市 113/10/18 113/08/27 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57512號 璞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昇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3 台北市 107/03/16 107/01/19 北市勞職字第10642249800號 璞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4 台北市 105/12/20 105/10/28 北市勞職字第10542649100號 璞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從事作業有墜落危險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3.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5 職業安全衛生署 105/04/21 105/03/01 勞職授字第1050200628號 璞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電梯直井及樓板傳料口等場所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之護欄未有中間欄杆構材;電線置於潮濕地面,未有防止感電危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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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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