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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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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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5/03/09 115/01/08 115年府勞檢字1150002072號 松和鋼鐵有限公司(鄭國霖)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款、第4款及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1款及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7條第2款及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66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貯存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三、……。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一、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三、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四、……。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三、……。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
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固定起重機,其操作用開關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該操作用開關器所控制之動作種類及動作方向。四、……。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吊升荷重。
2 桃園市 115/03/09 115/01/08 115年府勞檢字11500020721號 松和鋼鐵有限公司(鄭國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3 桃園市 115/03/09 115/01/08 115年府勞檢字11500020722號 松和鋼鐵有限公司(鄭國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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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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