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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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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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查詢職場重大災害檢查訊息 請點此)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09/01/08 108/11/14 府勞檢字第1080287984號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江松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9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一、…。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三、…。
2 職業安全衛生署 105/09/08 105/07/14 勞職授字第1050202403號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發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
3 職業安全衛生署 105/06/23 105/05/17 勞職授字第1050201600號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第159條、第23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工作場所之打包機,具有顯著危險處,未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物料堆放有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工作場所之有墜落危險之場所(固定梯及碼頭作業區),未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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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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