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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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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局
新竹科學園區
中部科學園區
南部科學園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自然人姓名
處分日期
(輸入格式範例:1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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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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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就業服務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工會法
第
條
罰鍰金額
處分金額/滯納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附屬法規
(按住ctrl複選)
職業安全衛生法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鉛中毒預防規則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缺氧症預防規則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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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查詢條件,最近3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總筆數:2筆(110年09月19日~113年09月18日止)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08/02/01
107/12/18
107年府勞檢字1070314679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未由勞工自行排定
2
桃園市
107/09/06
107/07/12
107年府勞檢字1070166341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勞工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3
台北市
105/12/30
105/10/05
北市勞動字第10535411700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4
桃園市
105/04/06
105/03/03
105年府勞條字 1050047994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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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查詢職場重大災害檢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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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2/11/06
112/09/12
府勞檢字第1120252885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0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0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此限:一、…。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軸之側面。
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
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具有可調整研磨輪與工作物支架之間隙在三毫米以下之工作物支架。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2
桃園市
112/01/03
111/11/30
府勞檢字第1110334838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3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3
桃園市
108/08/05
108/06/17
府勞檢字第1080149864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
4
桃園市
108/07/05
108/05/16
府勞檢字第1080121400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3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5
桃園市
107/12/10
107/10/19
府勞檢字第1070266599號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6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三、…。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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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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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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