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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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台南市 112/09/10 112/08/08 南市勞安字第1121003378號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蘇桂花)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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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職業安全衛生署 109/12/08 109/08/05 勞職授字第1090203259號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工作場所部分使用框式施工架之附工作板橫架(水平踏板)等部材,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框式施工架部材。
2 職業安全衛生署 106/11/21 106/08/28 勞職授字第1060203813號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第2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勞工於推管工作井隧道內從事支架安裝缺氧危險作業時,未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工作井隧道內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及未指派缺氧作業主管於現場從事指揮監督等事項。
3 職業安全衛生署 106/06/26 106/04/20 勞職授字第1060201696號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71條、第77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第116條第1項、第228條、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沉箱開口處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對於沉箱工作井內懸吊式施工架工作台之構築,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對於沉箱工作井深度在1.5公尺以上及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之露天開挖作業場所,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邊坡保護等設施,未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未繪製施工圖說,並指派或委請前項專業人員簽章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之;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使車輛系營建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使用吊籃作為工作井內之工作台使用);對於高度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沉箱工作井作業,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對於勞工於作業中通行時,有接觸移動電線之虞者,未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4 台北市 105/01/13 104/11/23 北市勞職字第10434680000號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蘇桂花)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之1第1、3、5、10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5款。
1.交付承攬人承攬時,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協商會議紀錄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2.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協議有關流籠使用上之安全等事項,對於承攬人使用流籠從事機電作業,有發生墜落、衝撞危險之虞,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之1第3款規定,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不得供人員搭乘、吊升或降落;又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勞工OOO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致發生承攬人侑晟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OOO發生衝撞致死職業災害。
3.對於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未於安裝前確實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未禁止人員搭乘、吊掛用之鋼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未即修換、未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及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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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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