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述查詢條件,最近3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總筆數:2筆(112年07月26日~115年07月25日止)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外送專法)
| 序號 |
縣市/單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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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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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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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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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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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法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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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規內容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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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 |
| 1 |
台東縣 |
113/11/29 |
113/11/29 |
府社勞字第1130267160號 |
地景澤股份有限公司(林景澤)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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