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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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格式範例:1060101)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 115/06/15 115/05/07 竹環字第1150015139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洪冠予)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20,000
2 台北市 115/03/13 115/02/04 北市勞動字第11461341691號 國立臺灣大學(陳文章)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100,000
3 台北市 115/02/13 115/01/19 北市勞動字第11461282051號 國立臺灣大學(陳文章)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20,000
4 台北市 115/01/05 114/11/14 北市勞動字第11460135391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楊志新)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120,000
5 台北市 114/08/05 114/06/06 北市勞動字第11460083631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楊志新)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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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台北市 115/06/05 115/04/01 北市勞職字第11560342571號 國立臺灣大學 (陳文章)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2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未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未依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明顯標示。
2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5/03/05 115/01/23 勞職授字第1150250282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余忠仁)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3 台北市 114/11/05 114/09/05 北市勞職字第11460987591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余忠仁)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5項 前項檢查項目、紀錄及其保存期間,未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4 台北市 114/08/05 114/06/05 北市勞職字第11460743121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 (詹鼎正)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未設置管理人員。
5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4/06/15 114/05/21 勞職授字第1140252417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余忠仁)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未使勞工確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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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3/10/11 113/08/02 保退一字第11360090572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楊志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 雇主未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5,000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3/09/10 113/07/31 勞局費字第11301809300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楊志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 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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