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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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05/09/10 105/08/17 105年府勞檢字 1050205199號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2 桃園市 105/07/10 105/06/30 105年府勞條字1050162003號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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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111/12/06 111/10/25 府勞檢字第11102958231號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運作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運作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二、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濃度及任一運作行為之年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者。三、運作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三規定之臨界量。該運作場所中,其他最大運作總量未達附表三所定臨界量之化學品,應一併報請備查。四、運作二種以上屬於第二條第三款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個別之最大運作總量均未達附表三之臨界量,但依下列計算方式,其總和達一以上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 桃園市 111/12/06 111/10/25 府勞檢字第1110295823號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3 桃園市 111/11/09 111/09/19 府勞檢字第1110260933號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之1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二、…。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4 桃園市 110/03/05 110/01/14 府勞檢字第1100009719號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5 桃園市 109/06/05 109/04/23 府勞檢字第1090096050號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9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一、…。三、計測裝置、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四、…。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確實使用。一、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吸入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引起之健康危害,應置備必要之呼吸用防護具。二、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接觸該物質等引起皮膚障害或由皮膚吸收引起健康危害,應置備必要之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鞋及塗敷劑等。三、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對視機能之影響,應置備必要之防護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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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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