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述查詢條件,最近3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總筆數:21筆(112年08月09日~115年08月08日止)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外送專法)
| 序號 |
縣市/單位別
|
公告日期
|
處分日期
|
處分字號
|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自然人姓名
|
違法法規法條
|
違反法規內容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 1 |
南投縣 |
111/08/10 |
111/08/10 |
府社勞資字第1110192737號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50,000 |
|
| 2 |
南投縣 |
111/08/10 |
111/08/10 |
府社勞資字第1110192734號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60,000 |
|
| 3 |
南投縣 |
107/07/11 |
107/07/11 |
府社勞資字第1070158867號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
|
| 4 |
南投縣 |
107/07/11 |
107/07/11 |
府社勞資字第1070158866號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
|
| 5 |
南投縣 |
105/12/20 |
105/12/20 |
府社勞資字第1050265381號書函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
雇主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超過12小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