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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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花蓮縣 114/01/08 113/12/04 1130237359B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50,000
2 花蓮縣 114/01/08 113/12/04 1130237359A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40,000
3 台北市 114/01/06 113/11/29 北市勞動字第11360277171號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50,000
4 花蓮縣 113/03/06 113/02/23 府社勞字第1130034728C號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90,000
5 花蓮縣 113/03/06 113/02/23 府社勞字第1130034728B號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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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4/07/15 114/06/25 勞職授字第1140253055A號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未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4/07/15 114/06/25 勞職授字第1140253055號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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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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