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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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格式範例:1060101)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南投縣 114/10/09 114/10/09 府授勞資字第1140234092號 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昌宏)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30,000
2 南投縣 114/02/21 114/02/21 府社勞資字第1140045854號 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昌宏)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20,000
3 南投縣 113/07/17 113/07/17 府社勞資字第1130180214號 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昌宏)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20,000
4 南投縣 108/04/23 108/04/23 府社勞資字第1080093912號 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5 南投縣 107/10/08 107/10/08 府社勞資字第1070227441號 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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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1/10/07 111/07/22 勞職授字第1110204151號 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昌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加硫機下拍板上油封毛邊之清除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未停止加硫機之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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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查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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