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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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格式範例:1060101)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09/05/06 109/03/26 109年府勞條字1090067470號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科)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2 桃園市 109/05/06 109/03/26 109年府勞條字10900674701號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科)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3 桃園市 108/11/06 108/09/06 108年府勞檢字1080223651號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科)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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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0/06/04 110/04/13 府勞檢字第1100087274號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科)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2 桃園市 109/11/17 109/09/25 府勞檢字第1090244342號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科)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CNS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二、…。
3 桃園市 108/10/08 108/08/08 府勞檢字第1080197657號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科)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4條第2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2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雇主對於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高人數,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置有操作用腳踏開關或腳踏板之衝壓機械,應設置防止因誤觸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之腳踏開關或腳踏板之外罩。
4 桃園市 108/10/08 108/08/08 府勞檢字第1080197671號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科)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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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查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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