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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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3/01/08 112/11/21 112年府勞檢字1120326256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每7日中未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 50,000
2 台北市 112/08/07 112/06/05 府勞動字第11260087401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70,000 勞動部112年外籍移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3 台北市 108/01/02 107/11/29 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5361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4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107/09/05 107/06/28 南環字第1070018925A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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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107/06/13 107/04/13 南環字第1070011152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第32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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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4/02/15 114/01/16 勞職授字第1140250083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3/09/15 113/08/26 勞職授字第1130205751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3 台北市 113/08/05 113/06/27 北市勞職字第11360750381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4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3/04/23 113/02/23 勞職授字第1130202867B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5 高雄市 113/03/14 113/01/24 高市勞檢字第11370142200號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將土方基樁工程交付承攬,且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設置協議組織;對於勞工以梯子從事甲種安全圍籬設置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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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查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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