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自114年10月23日起公布於本系統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之資訊,應持續公布,無公布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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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3/01/08 112/11/20 112年府勞檢字1120325157號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 勞基法第39條 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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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桃園市 115/01/09 114/11/26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336044號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ㄧ人兼任之。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2 桃園市 114/12/08 114/10/01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276583號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8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應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
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3 桃園市 113/10/09 113/08/23 113年府勞檢字1130232157號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00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規定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4 桃園市 112/12/05 112/10/31 府勞檢字第1120302882號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5 桃園市 112/12/05 112/10/31 府勞檢字第11203028821號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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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縣市/單位別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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