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述查詢條件,最近3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總筆數:1筆(112年07月20日~115年07月19日止)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最低工資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外送專法)
| 序號 |
縣市/單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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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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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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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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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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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法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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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規內容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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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 |
| 1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112/08/02 |
112/07/11 |
經加屏四字第1120003125號 |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光裕)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
未依規定發給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之工資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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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112/05/03 |
112/04/28 |
經加屏四字第1120001777號 |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光裕)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
未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未依規定發給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之工資 |
3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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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112/01/05 |
111/12/06 |
經加屏四字第1110100855號 |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光裕) |
勞基法第17條第2項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勞基法第23條第2項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基法第38條第5項
勞基法第39條 |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750,000 |
撤銷 |
| 4 |
高雄市 |
111/02/10 |
110/11/22 |
高市勞條字第11039140900號 |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光裕)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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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高雄市 |
107/10/02 |
107/07/24 |
高市勞條字第10735846400號 |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光裕)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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