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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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會法
序號 主管機關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 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1 花蓮縣 110/07/08 110/05/07 府社勞字第1100084590號 安禾工程行/陳讚登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40,000
2 花蓮縣 110/01/06 109/12/15 府社勞字第1090244589號 安禾工程行/陳讚登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日超過12小時、一個月超過46小時 20,000
3 花蓮縣 105/07/01 105/05/25 府社勞字第1050096725A、B號 安禾工程行 勞基法第24條
勞基法第39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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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查詢職場重大災害檢查訊息 請點此)
序號 主管機關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 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職業安全衛生署 110/08/02 110/05/03 勞職授字第11002021971號 安禾工程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1第1項、第29條之2、第29條之6第1項、第154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未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未訂定危害防止計畫,未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未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未使作業勞工周知: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未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未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2 職業安全衛生署 106/09/30 106/06/23 勞職授字第1060202721號 安禾工程行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未指派粉塵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從事監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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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序號 主管機關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 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金額/滯納金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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